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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首部行政法规约束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并确立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当国家有关部门还为何时出台文件禁止公务接待食用鱼翅而 “纠结”时,浙江省温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文件指出,“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三公经费”指的是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2011年4月起,一张张中央部门“三公经费”账单被逐一晾晒在阳光下,接受大众监督。
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针对政府采购中的诸多 “潜规则”,早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尽管如此,“花公家的钱,不差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铺张浪费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
为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加强机关服务管理,是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的基础性工作。为帮助会议“瘦身”,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根据条例规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