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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勤报道 卫生部今年发布了《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确定了符合我省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食用盐加碘量:普通居民的食用盐加碘量为25mg/kg±30%(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孕妇专用盐的加碘量为30mg/kg±30%(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专家指出,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有关联疾病的总称。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和亚克汀病、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那么,沈阳市居民的碘营养状况究竟如何呢?据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介绍,由于地理环境原因,沈阳市属于贫碘地区,上世纪70年代初,沈阳市7-14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高达22.6%,部分地区群众受到碘缺乏病的威胁。
沈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统一协调各个部门,采取投放碘盐、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碘缺乏病流行病学调查与治疗及健康教育等科学防控措施,经过不懈努力,碘缺乏病防治与消除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数据显示,2010年,沈阳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已下降至1.04%,13个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了可靠保证。
根据相关监测方案要求,沈阳市每年对全市盐业公司销售的碘盐和居民家食用的盐碘进行抽样监测检测,碘盐中位数30-33mg/kg,宜在新标准的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尿碘含量水平监测结果处于碘营养适宜水平,说明沈阳市居民所食用的碘盐都是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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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 (以碘离子计)为20mg/kg至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
专家指出,新标准对食盐碘均匀度的要求更高了。旧标准食盐碘的均匀度波动为43%,而新标准均匀度波动为30%,标志着新标准食盐含碘量更加均匀了。
卫生部等8部委明确规定,2012年3月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 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专家指出,目前,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的,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如果不食用碘盐,人们又会因摄入碘不足而受到碘缺乏危害。
不同人群碘的推荐摄入量是多少?专家指出,0-3岁为每人每日50微克;4-10岁为每人每日 90微克;11-13岁为每人每日120微克;14岁以上为每人每日150微克;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为每人每日250微克。
居民如何正确购买和使用碘盐?专家指出,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碘盐,碘盐必须有包装和碘盐标志,购买时要辨认清楚。购买的碘盐要妥善保存,碘盐应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受日光直射和吸潮,离开灶台存放,避免高温影响。居民可购买小包装碘盐,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做到随吃随买。
为防止碘丢失,烹饪时不宜过早放入碘盐,宜在食物快熟时放入,避免用碘盐爆锅、长时间炖、煮,以免碘受热失效而失去补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