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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案在定州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1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河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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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名被告人被判刑

  日前,定州市法院对张建潘等被告人制造和贩卖假贵金属纪念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建潘等7名被告人被判刑。本案涉案假贵金属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233万余元,是全国最大制造贩卖假贵金属纪念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张建潘在浙江省平阳县其出租房内,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2011版熊猫普制套装金币30套、2011辛卯(兔)年金银本色纪念币80套、彩色纪念币20套。后出售给被告人贾满斗。上述假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77万元。

  被告人贾满斗在经营定州市鸿运工艺礼品店期间,其子、被告人贾晨伟于2011年3月出售给被告人杨峰、刘淘女一些2011辛卯(兔)年金银纪念币等假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9.14万元。2011年5月至6月,定州市警方在该工艺礼品店扣押大量假纪念币,其初始发售价共223万余元。

  2011年3月,被告人杨峰经与被告人刘淘女预谋,由刘淘女打电话骗取太原市的郭某、雷某的信任,由杨峰从定州市鸿运工艺礼品店购买一批假纪念币,装箱,在发票上打印好内容,用被告人王俊庆伪造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发行部财物专用章”盖章,雇被告人刘淘利等送至郭某、雷某处,共骗取郭某、雷某款各2.57万元。此外,2011年间,被告人刘淘女还打电话骗取另外一些受害人信任,由被告人杨峰从定州市鸿运工艺礼品店购买假纪念币,骗取2万余元人民币。

  定州市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潘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贾满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贾晨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刘淘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淘利、王俊庆也分别被判刑。(通讯员丁力辛、潘少玲 记者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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