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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东法院审结原告一路发公司、胡建勇诉被告金陵公司 “金领之都”楼盘名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诉称,2006年7至9月,一路发公司应被告副总经理之邀,组织团队为被告在金陵园区的楼盘完成了销售提案书,并将该楼盘更名为“金领之都”。胡建勇系作品实际创作人,享有署名权。2006年10月,被告告知一路发公司该提案书不予采用。2011年4月,一路发公司发现被告的楼盘改名为“金领之都”并自行销售。原告认为,“金领之都”楼盘名称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楼盘名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精神损失1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原告确从被告副总经理处得到关于被告楼盘的销售信息,并制作了营销提案,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该提案交付被告,也就不能证明被告的楼盘名称“金领之都”来源于原告的营销提案。且即使“金领之都”楼盘名称由原告提出,因该名称只是两个固有的常用词汇的简单组合,缺乏必要的长度和创造性,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现本案已宣判,尚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