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集体性职务表演权利归属演出单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7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北京7月6日讯记者万学忠胡建辉著作权法草案二稿明确规定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这五类作者是: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

  国家版权局在修改说明中称,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改,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

  又讯记者万学忠胡建辉著作权法草案二稿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

  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

  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

热词:

  • 权利归属
  • 演出
  • 作品
  • 职务
  • 二次获酬权
  • 视听
  • 约定
  • 原作
  • 后续利用
  • 现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