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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河道里挖出乌木归谁?专家:应归属国有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6: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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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里挖出巨大乌木

  四川消息 据成都商报报道:四川彭州市民吴高亮今年春节在河道中发现了1根巨大乌木,挖掘过程中被当地政府得知。镇政府就让吴高亮停止,改由政府人员挖掘,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全部被运到镇上安放。但关于这些乌木的归属,一直未有明确说法,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发现者:奖励太低

  3日15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专家:应归国家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予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据悉,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吴高亮发现的这批乌木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最贵的。吴高亮说,当初挖出来时,就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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