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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南京7月3日电广受关注的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洪旭在庭审中多次痛哭,最后陈述阶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说:“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洪旭虽积极抢救伤者,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本案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后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江 苏
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