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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国人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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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法律还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 “人才引进”类别,从而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

  法律对外国人 “非法就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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