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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姜岚 通讯员陈娜 石娟报道)原来是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因为一辆摩托车的2000元保管费,这对好朋友闹上法庭。
7月2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王明(化名)返还原告赵兵(化名)摩托车一辆;赵兵给付王明保管费400元。
赵兵和王明都住在五家渠市,多年来关系一直不错,有个什么事情也会互相帮忙。2010年10月20日,赵兵要到外地的女儿那住一阵子,因家中无人,便将摩托车存放在王明家,王明很爽快地答应了。
今年1月,在女儿家住了一年多的赵兵返回五家渠市,当他来到王明家取摩托车时,王明向赵兵要2000元保管费,否则不给摩托车。
赵兵认为王明的要求很过分,便找到当地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可调解了3次都没结果。于是,赵兵将王明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王明说:“赵兵把摩托车给我时说就保管几天,谁知道我一保管就是一年多。而且不知赵兵惹了谁,他走了以后,就有人砸了他家的玻璃。因害怕他的摩托车被偷,我一直放在室内,我保管他的车是承担了风险的。虽然当时没说保管费的事,现在要求赵兵给付保管费也是合理的。”
保管摩托车到底该不该付费?这对昔日好友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赵兵将摩托车交给王明保管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赵兵不应向王明支付保管费。但鉴于王明保管的时间过长,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