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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记者2日从最高检获悉,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