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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李昀霞报道) 近日,新疆伊犁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书记、支队长魏建勇因受贿罪,伊犁州公安局警察培训中心原主任胡永刚因贪污罪分别获刑。
7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获悉,魏建勇因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胡永刚因贪污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分别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2年3月19日,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建勇自2006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86.7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魏建勇自2003年5月8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党委书记、支队长,主管行政、业务全盘工作,分管车管所、财务装备科工作。自2006年至2011年,魏建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867600元。
魏建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工程项目经理、下属、供货人、机动车维修方、驾校校长或负责人等财物,为他们谋取相关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坦白、全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魏建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2年2月15日,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公诉,指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警察培训中心原主任胡永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收取的车辆复检费共计61万元。
经查,2006年6月至2007年年底,胡永刚利用职务之便,安排齐某先后从郑某保管的小金库中拿出35万元现金,胡永刚将其中10万用于为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其余的25万元予以侵吞,同时他还将陆续截留的车辆复检费36万元予以侵吞,其中贪污的公款用于购置房产和个人开销,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胡永刚检举魏建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老板黄某现金38万,1万元购物卡及42600元照相机的事实。
法院认为,胡永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截留车辆复检费私设小金库,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