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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 徐信华
建设法治湖北,必须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做到“有法可依”。这里的“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外,重点是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事实上,地方法规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法规也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如果地方法规违背宪法或其他上位法,不尊重科学,不遵守民主程序,那么这样的法规必定无法真正反映和体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但不能促进当地发展,相反会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管理的复杂性。
第二、要做到“依法行政”。地方政府管理着地方各类社会事务,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倾向于扩张行政权力,以使问题的解决更集中、更高效。报告强调,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法律的程序、法律的精神来处理各种社会问题。这对地方政府而言,需要有理性的思考。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后,会对地方政府行为有更多监督和批评。但同时人们自身的行为也将更为理性、更为规范,大多数人都将法律视为解决问题、争端的最终工具。
第三、要保障公平正义。法律如果无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法律的威严将荡然无存。一个无法保障公平正义的社会,也绝不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因此报告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湖北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法律无法为老百姓所用,那么法律的效力就将大打折扣,法律服务社会的范围也将大大缩小。
第四、要培育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无法自行生成,需要有意识地去培育。要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降低法律行为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净化司法环境,从而使人们愿意并且能够以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