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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6月29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又是一年“毕业季”,不少面临择业的学生纷纷通过实习寻找就业机会。然而有些实习单位在抛出录取通知的同时,也会对求职学生提出种种限制。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某软件公司因在合同约定时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学生的自主择业权,对软件公司要求大学生赔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2010年9月,软件学院学生小陈与软件公司及软件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小陈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两个月后,软件公司、小陈及软件学院又签订《就业协议书》。不过,因为对工资标准不满,小陈在2011年6月30日实习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结果被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实习协议书》还是《就业协议书》,其中均未对小陈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最基本的条款作出约定。实习结束时,软件公司、小陈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小陈对软件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双方在工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缔约未成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