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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人用也可能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7: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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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将爱车好心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自己却被告上了法庭。昨天,在包河区法院,车主吴某被自己毫不相识的王某告上了法庭,吴某被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135元。合肥市包河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承担30%的责任,共赔偿王某6040.5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的一天,王某和同学沙某等四五个人一块开车去合肥郊区游玩,在回家途中,同学沙某驾车逆行撞到了树上,造成王某受伤。王某伤情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135元。而沙某驾驶的车子是吴某的。此次交通事故被交通支队认定为沙某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因此,王某要求租车人吴某、同学沙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在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他与王某、沙某等人都不认识,也无任何关系。是案外人刘某向他借用车辆办事,至于刘某又把车交给了何人,他毫不知情,更无授意。原告王某为免费搭乘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应该将全部损失由各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对同学沙某的赔偿请求,仅要求租车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是危险工具,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肇事车辆,转交刘某使用,而刘某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吴某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庭审中,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40.5元。 (通讯员张建本报记者杨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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