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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坠落划伤客人歌厅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2: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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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22岁的李某是一名肚皮舞教练,某日与几个朋友来一家歌厅唱歌,正玩在兴头上,突然包房内放置消防器材的柜面玻璃脱落下来,恰巧李某就坐在柜子的左侧面。玻璃在下落过程中速度极快,李某猝不及防,从眉毛到脸颊被划出一个大口子,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歌厅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作为消费者在进行娱乐消费时受到伤害导致毁容,对于一名尚未婚恋且从事瑜伽、肚皮舞职业的22岁女性来说,这种脸部的伤害后果严重。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歌厅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肇事”玻璃以卡槽方式固定在柜子上,歌厅也承认玻璃未使用钉子、腻子粉等固定,平时通过玻璃吸盘进行拆卸。歌厅无法证明玻璃没有滑落的可能,也不能证明是李某因酒后失控等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娱乐场所在提供唱歌等娱乐消费时,有义务检查包房内设施安全,并将风险隐患进行合理控制,确保消费者安全消费。因此,法院判决该歌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近12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两种责任类型:一是直接责任,二是补充责任。本案中涉及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即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需要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极其常见,饭店、旅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必须要注意清除油渍、地面防滑、维护电梯安全、照明通道、防止吊灯坠落等等,这些都涉及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经营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从事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任,如消费者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内;(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合理控制;(4)损害结果发生没有第三责任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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