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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今天上午向大会作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说明时,特别强调了不叫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纳入法律调整的原因。
吴晓灵说,由于现行基金法未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现行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特别是PE类基金)主要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上述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对这部分机构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
经研究,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实践中也往往不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运作,如果仅因其不称为“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