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唐红娟 陶学和)货车因操作不当,撞上了路边的民房。近日,连山法院在审理该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依法判决货车司机赔偿事主6.36万元。2011年10月30日上午,蒋某驾驶号牌为粤RZ0**3的重型自卸货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连山县福堂镇丰庆路段时,因不确保安全行驶,车辆右前车厢撞到莫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受损。经交警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对被撞损的房屋进行价格鉴定。莫某委托连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房屋的损失价格为6.36万元。蒋某的保险公司则委托佛山市某鉴定公司对房屋进行鉴定,认为该破损尚不显著影响构件承载能力,可采取修缮措施进行恢复,鉴定房屋的损失价格为742元。
两份鉴定报告的价格相差很大,究竟哪一份才具有效力呢?双方各有各的说法。保险公司认为,莫某的鉴定结论是由没有资质的人员做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均有异议。莫某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结果并不认同。他认为,保险公司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证明;没有原件核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度没有年检。且其评估、鉴定费用是保险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派员会同鉴定人,一起到事故现场进行鉴定的。鉴定是由莫某委托、蒋某同意,且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前提下进行的,程序合法。同时,该中心和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某鉴定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是保险公司自行委托鉴定,且没有提供该公司及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证明,且价格鉴定书存在严重瑕疵,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以连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为准,判决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莫某各种损失共6.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