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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禁在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养殖旅游航运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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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1日电 水利部网站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黄河小浪底水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禁止在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水面从事养殖、旅游、航运等危及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

  意见稿明确,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山地、河滩及其附着物,由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意见稿规定,在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应当经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同意,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意见稿还禁止在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小浪底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水面从事养殖、旅游、航运等危及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禁止在小浪底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同时,意见稿规定,在小浪底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库区;(二)设置拦河渔具;(三)倾倒垃圾、渣土;(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五)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防汛、水文观测、通讯、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破坏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山地、河滩及其附着物的;

  (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的;

  (四)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五)在大坝管理范围内的水面从事养殖、旅游、航运等危及大坝安全运行活动的;

  (六)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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