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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较之往年已扩大多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步履还是那般的缓慢。前不久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上,披露了一个重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来,完成率尚不足两成。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亟需打开更大的空间,迈出更快的步子。
作为我国改革的要素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显然是突破了中国传统的“治者知之”官场文化的藩篱,也是对现行的“上行下效”管治体制的挑战。由此而受到来自官方的阻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中“信息敏感不宜公开”论和“信息太多没法公开”论极为典型。兹各举一例证之——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5月下旬就今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征地拆迁信息。中国社科院近日所做的关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现状”调研显示:203起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机关作出回应的仅107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51%,其余的政府部门多以“信息敏感不宜公开”为由而拒绝申请人的要求。
据《京华时报》报道: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发生至今已近4年,针对奶粉受害者的赔偿工作启动也近3年,但对于赔偿金到底是怎么赔的,公众一头雾水。日前记者要求公布赔偿情况,公布相关信息明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竟然称:赔偿金未公开部分的明细内容“信息太多没法公开”,给了媒体一个“闭门羹”。
时下,某些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是:已经公开的信息有很多是公众并不需要的,而公众真正关注、需要的信息却因诸多原因未见公开;相关部门缺乏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往往是公众追问才被动为之,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过程成了挤牙膏式的“信息施舍”。按理说,除法律规定的机密外,政府所有信息都必须公诸天下,如今则不然,哪些是“敏感信息不宜公开”,解释权属于官员;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决定权似乎也在官员手中。至于“信息太多没法公开”更是荒唐!赔偿工作已近3年,何不及时公开?何不赔偿一起公开一起呢?倘若对信息公开不去清晰界定其范围和明确其内容,那么,政府“必须如此”的行为便会异化为可以自由确定“多”与“少”、选择“是”与“否”的游戏。
信息公开绝非“政府施舍”!对政府而言,主动公开信息是一项责无旁贷的义务——告知公众行政的依据及其结果;对公众而言则是一项义不容辞的权利——至少是知情权、监督权的范畴。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一旦政府信息被阻塞或隐瞒“不利信息”,那么公众就无法将政府官员存有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纳入监督范围,“执政为民”便成为一纸标签。在不久前召开的深圳市绿色出行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四家媒体记者轮番追问也问不出深圳市的公车数量,就是一个典型事例。犹如一片沃土不去种植庄稼,野草势必争夺肥力狂长,倘政府缺失信息公开,只会导致一部分人从非官方正规渠道获取碎片信息,甚至使得谣言左右着舆论场。
很显然,2007年就已公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些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具体的执行中被打了折扣。有识人士提出:“需要有进一步的强制性规定出台,真正落实这个条例”。此言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