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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日讯(记者樊金钢)《哈尔滨市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20日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公布。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7月6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区、县(市)政府应当支持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项目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土地、历史遗存等兴办旅游业。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宾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无出境资格的旅行社不得作有出境资格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景区有偿收取门票应当经过批准。利用公共资源向旅游者开放的景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门票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并逐步减免。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经营业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犯旅游者隐私;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或者收受回扣;炒卖或者参与炒卖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船;导游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等。
作者:樊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