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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肖姗)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应聘在我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以及应聘在我省规模以上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外国专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原聘请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外国人居留资格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