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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不务正业、贪图钱财,开设赌场,放置50多台赌博机,吸引赌徒,以此博得横财。今天上午,被告人孙某等7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站在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由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本案并未公开审理。
上午8点40分左右,孙某等7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据指控,2012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孙某伙同黄某(在逃)、刘某(在逃)在租赁的红星路一门面房内设置暗房,将共同出资购买的具有退币及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放置其中,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相互兑换等方式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放置的赌博机包括三组大转盘八联机、一组至尊车霸八联机、一组森林舞会八联机、一组香格里拉七联机,一组自动礼品十联机,共57台。
赌博机房经营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金某、马某、陶某、张某等人,由孙某某负责收取服务员交上来的赌资,将赌场内的营业款汇总后交给电玩城的会计等工作;由王某负责赌场内的安保、带熟客进入赌场等工作;由金某负责赌博机维护和赌博机上分情况的汇总等工作;由马某、陶某二人负责在赌场内收取赌客的赌资,为其“上分”,赌客赌博后和赌客结算赌资输赢等工作;由张某负责赌场内的卫生、望风等工作。至案发时,有多人至该赌博机房内进行赌博,孙某非法盈利数万元。
2012年3月27日21时许,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王某、马某、金某、陶某、张某及涉赌人员5名,收缴了上述赌博机,缴获人民币6万元。当晚,被告人孙某在得知赌博机房被查处后,前往公安机关询问情况时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赌资已依法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金某、马某、陶某、张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岩冷欢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