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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规定台式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行政单位的小轿车价格在18万元以内。该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表示,8000元的限价标准太高。(6月19日《新快报》)
首先应承认,给政府配置和采购标准设定上限,这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但是,设立上限并不意味着配置本身的可接受度,设立政府配置上限还可能会衍生出某种错位采购:设定价格上限的电脑或小轿车,让配置部门在采购中努力达致8000元或18万元?会不会因为此规定无形抬高采购标准?出现此种背道而驰的结果是有可能的。譬如,某地曾规定当地领导每年因公最多只能出国一次,结果当地大多数领导当年最终都“因公出国”了一次。倘若如此,不仅消解了“配置上限”政策的善意,也催生了配置中的不必要浪费。
种种采购限定多由行政部门内部得出,而身为纳税人的市民基本被排斥在外。如此制定出来的政府配置标准,自然难免遗留下寻租可能。政府配置标准虽设立了上限,但无论是于现实还是于公众的基本观感中,上限依旧不是真正的“天花板”。
从公共财政的效益最大化言之,政府配置理应以最小的开支最大程度满足行政效率所需,达致这一目标,仅靠设定“配置上限”还不够,它还必须将更有“配置敏感”的公众引入到决策过程中来。当前,关于政府公用设施的配置,尽管早已出台了《政府采购法》等法规,但无论是具体的标准制定,还是日常的采购过程,都是不够透明的,公众的约束力必须被更多地嵌入到监管体系中来。
这种“嵌入”不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让公共财政体系更透明,让公众清晰地知晓配置标准的必要性;二是将行政部门具体的采购行为最大可能地对公众公布,保障其监督权与知情权,也让其判断采购标准的必要性,并给予其具体的反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