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丰县(江苏)6月19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袁鹏 谢福志 今天上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据了解,胡某曾是一传销组织的“二当家”,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达数百人且层级达五级,涉案金额290余万元。
2005年年初,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加入传销组织,并于2008年5月转至丰县,以推销某化妆品为名,以发展下线、从中抽取提成等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