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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李建甫 一个工商所副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辖区内的企业主在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化学危险品、零部件销售不规范等违法犯罪行为上给予“关照”,收受这些企业主贿送的现金或购物券,总计人民币25.70万元,构成受贿罪,2012年6月19日被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已追缴的犯罪所得25.7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任洪斌担任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溪工商所副所长,负责大溪镇东片区潘郎、山市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分管经济检查、法制管理等。2010年1月至案发前,任洪斌担任该市城东工商所副所长,其分管业务与在大溪时一样。
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温岭市大溪富家乐鞋厂业主为了感谢任洪斌在处理该厂商标侵权行为时的从轻处理,在大溪工商所任洪斌的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送给任,任收受。
这样的为求得商标权侵权的从轻处理而向任洪斌送钱的企业主,一共有6位,金额总计11.6万元,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耀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了感谢任洪斌在处理该公司抽逃出资问题上的从轻处理,通过别人在城东工商所任的办公室内将5万元现金送给任,任予以收受。
其他的如因辖区企业的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零部件销售不规范等行为要求任洪斌给予关照而送的钱,还有5次,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2012年2月8日下午,任洪斌被反贪局人员传唤到案,同年4月5日,向侦查机关预缴赃款26万元,又羁押期间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任洪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5.7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又有立功表现,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