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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政部门推出“社区集体户”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16: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政法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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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解决“无房户”户口登记难题

  在“守护平安、干净社区”户政系统“三访三评”工作中,市公安局户政处通过深入走访,发现部分特殊群体因无本人名下住房,不能登记户口,影响办理低保、医保、亲属投靠等事宜。户政处将该问题列入“惠民工程”,积极立项解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近日在全局各派出所推出并实行了“社区集体户”管理制度,派出所可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本派出所办公用房地址上建立“社区集体户”,彻底解决无房群众的落户问题。

  可登记“社区集体户口”的人员包括: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人民法院判决或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人员;居住在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其他因特殊原因在本市无处落户的人员。申请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

  为加强对“社区集体户”的日常管理,户政处推出了六项工作制度:一是“社区集体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二是要做好“社区集体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三是对批准入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地址立户,按照“家庭户”模式打印居民户口簿。四是在办理入户登记时,应在系统和《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社区集体户”人员的“本市县其他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五是派出所应每半年对“社区集体户”进行一次清理,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应按照其在办理入户登记时的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予以冻结或强制迁出。六是各分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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