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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向公众开放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04: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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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8日 讯(记者 王瑞) 哈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哈尔滨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以及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按标准配建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每天应当不低于8小时。

  学生在校期间 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公共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和设施设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哈市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办冬泳、滑冰、滑雪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冬季项目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时间、场所、设施等基本保障,并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及其他全民健身活动。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以冬季项目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余体育训练队等课余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

  新改扩建居住区 按标准配建体育设施

  在公共体育设施配建要求和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居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居住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以及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和国家、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属的体育设施、场地向公众优惠或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每天应当不低于8小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损坏

  管护单位及时报修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的,该公共体育设施的产权人是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该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据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哈尔滨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在网上公布,希望广大市民踊跃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截止日期:2012年6月24日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

  邮编:150021

  传真:0451-86772032。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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