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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暴力捉贼并强行搜身,结果自己变成抢劫犯。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海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6月17日《湖南日报》
小偷历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他们的行为不仅使人财产受损,还隔三差五地影响我们本已很脆弱的安全心理。隆回县村民陈湘林、陈飞峙偷狗着实让人恨,盗窃他人财物(狗)也着实该受到惩戒。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在法律的范畴内活动。合力围堵犯罪嫌疑人应当鼓励和提倡,但制服就可以了,交由警方处理是最为明智的选择。暴力捉贼并强行搜身,不但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还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制止另一种犯罪,而“索要4万赎金”的行为还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后果比偷几只狗要严重。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私权越位不可取,除正当防卫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私刑。以暴制暴、以牙还牙只会害人又害己。根据《刑法》的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陈海战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甚至公然索要4万赎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若不是案发后,黄梦奇、陈孝忠等退回了抢劫犯罪的赃款给被害人,陈海战赔偿陈飞峙经济损失6000元,赔偿陈湘林经济损失2000元,并得到二人谅解,隆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就会“改写”了。
当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正当、理性、合法手段维权,尤其要提倡法制化维权,而不是情绪化维权。否则,即便所作所为得到道义和公众的支持也可能构成违法并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