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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6日 1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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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也时见报端。好心得不到好报,导致不少人在他人需要帮助时不敢伸出援助之手,“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小偷光天化日之下偷窃钱物无人敢管”。如何有效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公民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一、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抑制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尚。

  第二,有助于解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国家要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支持,起到引导作用消除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对公众的善良和正义加以呵护和肯定。

  第三,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

  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

  建议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救助行为的定义。救助行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发生犯罪、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遭遇侵害或侵害危险的人或财产进行积极救助的行为。

  二是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的,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救助人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是人身损害待遇。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单位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按见义勇为的规定支付。

  五是救助行为确认。救助人请求享受人身损害待遇的,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确认其行为为救助行为。

  六是法律援助。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七是鼓励作证。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八是惩戒措施。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是政府慰问。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民政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对救助人及其家属进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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