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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1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办网站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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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注意邀请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加;就草案书面征求有关机关和其他组织意见的,应当同时印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

  三、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分析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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