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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3日讯 (记者 苏景岳)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氨氮、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4项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其中,工业粉尘的交易基准价为4900元/吨。
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氨氮、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暂定为30000元/吨、18000元/吨、5000元/吨和4900元/吨。另外,排污权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交易成交价格总额的1.5%,由排污权交易双方各交纳0.75%。
按照要求,环保部门出售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此标准201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