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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了一己私利,作为油罐车驾驶员,竟然在运输汽油过程中,伙同他人抽取车中汽油。今天上午,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油罐车驾驶员伙同他人共同窃取成品油案。
法院查明,董某和赵某为油罐车驾驶员,负责为公司运输成品油。面对整车的“液体黄金”,他们动起了歪心思。便纠合夏某等人,提出“监守自盗”的方法窃取油罐车内的汽油,而夏某、张某等人自2010年7月起先后受雇于张某开面包车为其收购盗窃的汽油,几人一拍即合。
2011年5月6日,被告人董某驾驶该公司专用油罐车,从中石化合肥分公司油库装载乙醇汽油送往加油站。途中,董某便与张某联系窃取汽油。于是董某便改变原行驶路线,将车开至丹霞路和莲花路后面的超市旁边。此时张某已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辆面包车开在此地等候。两辆车并行停好后,朱某则爬到油罐车上,把进油口上的封铅打开,两人用张某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抽取乙醇汽油。在此后至5月底,董某伙同张某,两人采用同样手段作案12次,窃取汽油360升。
2011年5月7日至6月7日,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夏某在肥东原龙塘粮站院内,采用同样手段作案10次,窃取汽油300升。去年6月,中石化安徽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被抓获。依据案发时合肥市场成品汽油定价,董某、赵某等人盗窃的汽油价值约5000余元,而他们盗取的汽油均转售给了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人张某。
在庭审中,六被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