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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四川省苍溪县法院门外响起了一阵鞭炮声,家住苍溪县三川镇的邓长金一边送上鲜红的致谢锦旗,一边激动的向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舒强说:“要不是你们法官多方想办法,我们全家的血汗钱不知道啥时才能拿到手哟。”
邓长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苍溪县城买套房子是他多年的心愿。
2010年4月,邓长金与刘大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刘大云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大道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并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此后,邓长金分两次支付购房款共计10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到期后,刘大云并未交房,且让邓长金没想到的是,刘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实际是以其他人名义报批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商品房开发销售资质,更不可能办理两证。
此时,邓长金方知上当,遂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1年11月22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刘大云应当返还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刘大云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1月9日,邓长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子没买成,钱也没拿到手,邓长金十分着急。这钱可是他服役八年的退伍费和全家多年的血汗钱。
执行初期,由于刘大云一直在外地不归,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邓长金多次信访苍溪县委、县人大,称法院执行不力,苍溪县委、县人大批转法院要求尽快执行。
2月14日,刘大云返回苍溪县城的当天,执行人员便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大云承诺在2012年5月1日前将款支付给申请人邓长金。这让邓长金长舒了一口气。然而,刘大云并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5月2日,焦急的邓长金不得不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此时,在执行人员的手中还有王小冬申请执行刘大云的三起案件,涉案标的达23.5万余元。
银行、房管、车管……所有部门的查询结果均显示刘大云没有任何财产。一个偶然的机会,执行人员得知刘大云正在与他人合伙投资建设另一商品房屋开发工程。执行人员迅速行动,按照此线索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多方努力,查实了其投资具体情况,并迅速将其在该工程中的投资股份予以冻结。
在与刘大云反复沟通中,刘只同意从工程投资股份中按应偿付的相应钱款转让给王小冬和邓长金债权份额。
由于该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刘大云确无现金履行判决义务,其他合伙人也不愿意受让刘大云的合伙股份,邓长金又坚决要求支付现金。该案一时陷入僵局。
如何打破执行僵局,考验着执行人员的韧性和智慧。
能否让王小冬接收邓长金的债权?
在执行人员与王小冬连续不断的努力沟通协调下,6月7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判决核算,刘大云应付邓长金12万元,此款由王小冬支付,王小冬同时取得邓长金对刘大云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6月8日,王小冬按协议将12万元交至法院。同日,苍溪县法院作出裁定,从被执行人刘大云与他人合伙修建房屋的前期投资中削减刘大云应付王小冬及邓长金共计35.5万元并转让给申请人王小冬,由王小冬持有该工程相应的投资股份。当天,邓长金领取到了王小冬支付的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