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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通讯员赵红波)为获取非法利益,两个被告人,一个盗窃车辆,一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该来历不明的赃车。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汽车并收购赃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麦某鹏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胜系佛冈县人,曾因犯盗窃罪(未遂)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减刑后于2007年8月13日执行刑满释放。
被告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老杨”(真实姓名和住址不详,在逃)经密谋后,于2011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窜到英德市区峰光路一厨卫电器专卖店门前,见到被害人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越野汽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7800元)。就由“老杨”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黄某胜戴上手套,用螺丝刀将该车的车窗撬开爬进车内,将车盗走开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路的一间停车场内停放。
同月19日,被告人黄某胜将该车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麦某鹏,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黄某胜与“老杨”平分。
被告人麦某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得来历不明的赃车后,再将该车以人民币70000元销售给“肥佬”(真实姓名和住址不详,在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1年11月2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市文井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黄某胜抓获,于2011年11月2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将被告人麦某鹏抓获。被告人麦某鹏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被告人麦某鹏退出了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胜曾因犯盗窃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被告人麦某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来历不明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