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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泰兴的潘先生送亲戚到南京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亲戚为了表示谢意,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650元,刚好被“抓黑车”的稽查人员看到,潘先生被处8000元的罚款。对此交通运输处回应: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6月7日《扬子晚报》)
尽管交运处言之凿凿,认为自己的处罚有理有据,但客观的事实就是潘先生并非是在开黑车,他收钱的行为也不是在收客运费,这一点是交运处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的事实。
从交运处的执法来看,似乎是没有什么程序性上的问题,也没有钓鱼执法的行为,而是拿到了看似确切的证据,但我们现在得要会过头来看看这些判罚依据,凭借两个判断因素就定性是否为黑车运营,是不是太过于“简单粗暴”,是不是太过于站在执法方便的角度出发来设定的懒政行为?
真要说符合两个规定就被定性为黑车,而缺少一个因素就可能不被认定的话,那真正的黑车很好规避啊,现在有了手机支付宝,黑车司机以后大可以不收现金而是通过支付宝来无线收费,这样执法人员就很难进行取证了。
从现在的事实来看,潘先生不是运营黑车,但在交运处的执法依据来看,他就是黑车运营,当事实与法律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并且法律的公正性被质疑之际,我们是不是还是应当执拗地、顽固地遵照法律执行,还是应当好好地研究一下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有值得完善和进步的地方?
规章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的,如果发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误伤,那我们就应当对此加以研究,对于真正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往来接送的行为进行界定,防止广大的好心人不小心“被黑车”。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