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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小芳:我从网上看到一则招租广告,便打电话去咨询,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的介绍很打动我,便表示很有意愿租下此房。去了中介公司门店之后,经纪人告诉我,按照“行规”,必须先交“看房费”,而且因为担心租客和房东见面后甩开中介私下交易,因此需要先交五百元的押金才能去看房。虽然意识到不正常,但是由于对方承诺若未能租成可以退款,自己也租房心切,就交了钱。但是随后经纪人带我看到的房子并不是原来介绍的那套,问及原因,经纪人称房东没空,先看看别的。第二天该经纪人再次以房东没空为由,拒绝带我看房。于是我便要求退还押金,但这时经纪人态度非常恶劣地说,由于是我自己违反约定不接受看房,因此押金不能退还。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解答:本案中,小芳完全有权、也可以取回自己的“看房费”和“押金”。小芳因为委托中介公司介绍房源、提供租赁咨询服务等,而与中介公司之间建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小芳在整个居间过程中承担的只是居间成功后应付给中介方的报酬,或者居间不成功时中介方付出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的所谓“看房费”和“押金”之类的费用并无法律依据。对此类巧立名目的收费,小芳可以通过向经纪人的主管反映、向中介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律师建议,租房买房最好选择管理规范、口碑良好的大型中介公司提供租售服务;在面对部分经纪人要求支付“看房费”和“押金”等无理要求时,应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