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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区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西青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在西青区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乡,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传销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参与者,由工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西青区域内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投案自首。在此期间,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及菜园、田地中的临建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凡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立即停止出租,否则由工商、公安、房管、国土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工商12315;公安110。
特此通告
天津市工商局西青分局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天津市西青区房管局
天津市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