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天津北方网讯:不是所有的地名都可以做商业冠名的,一次性投入的商业地名同样具备“有效期”。为加强本市地名商业冠名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人们常听到的“地名商业冠名”,其实就是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通常会以企业名称、企业商标名称以及特指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选定词语,对本市的居民住宅区、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等地理实体进行地名商业冠名。但不是所有的地名都可以进行商业冠名的,即将实施的《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传承等需要保护的地名,应当列入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不得商业冠名。
根据规定,地名商业冠名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地名商业冠名采取协议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优先冠名权。采取拍卖方式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拍卖,并发布拍卖事项公告。采取协议或者拍卖方式的地名冠名费均不得低于市地名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费用。
地名商业冠名,应当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与地名冠名人签订地名商业冠名合同。地名冠名人应当向市地名主管部门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费,市地名主管部门核发标准地名证书并公告。未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费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收回地名冠名权。
经批准的商业冠名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地名商业冠名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经市地名主管部门评估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名商业冠名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地名冠名费。地名商业冠名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未续期的,地名冠名权终止。原商业冠名地名不再使用,重新命名。地名商业冠名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地名冠名单位因注销、撤销等原因终止的,其地名冠名权自行终止。记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