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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赖芳杰)成都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排污权指标应当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得,并由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
《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及相关监管活动。
成都市政府委托市金融办牵头组建环境交易机构,作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规定》明确,排污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或取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企业排污许可证,并无偿收回其剩余的排污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