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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6月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为一房产公司募集资金时,上海某投资公司范某吸纳业务员司某、王某,不惜从身边的亲戚、同事、朋友以及社会公众下手。向他们许诺只要存款,就可以获得5%-10%的固定月息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先后签订了90份余份《理财协议》,涉及人民币818万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4万余元。
范某是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期间,天津某基金公司授权范某所在的公司 (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作为其在上海的特约代理商,为一房产公司募集资金,范某为该项目授权代表。
黄浦检察院指控,从2010年8月起,范某在黄浦路租赁的办公场所招聘了多名业务员,向亲戚、朋友、同事等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所谓位于吉林的一个房产项目。通过发放投资项目说明书材料、观看网页和视频,以及带领投资者到项目基地实地参观等方式,引诱多名市民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并许诺5%-10%的固定月息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从而诱使多名社会公众签订90余份《理财协议》,涉及金额为人民币818万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4.16万元。
昨日,被告人范某身着白色上衣出现黄浦法院庭审现场被告席上,称一开始并不知道公司非法 “圈钱”的事,以为集资的房产项目是真的。天津某基金公司约定的固定月息是5%到10%,也就是60%到120%的年利率。他不但自己卖房投入了100多万元,还将这一项目介绍给多位亲戚和好友。同样,公司的业务员也不乏自己掏钱投资这一项目。
范某称,在该案件中,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4.16万元,其中有379万元直接打给范某所在的上海某投资公司法人代表石某,其余的45万元全部返利给了投资人。 2011年1月,他发现天津这家基金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的约定返利,他感到事情不妙,所以自首。事实上,也因为他的举报,天津某基金公司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的业务都停止了下来。
范某表现出愧疚,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了法,对投资者的损失,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利用投资者急于获利的心理,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吸引社会公众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是一起投资理财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件。黄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