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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长城的破坏有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两种。人为破坏方面主要有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和修复性破坏四个方面,其中以法人建设性破坏最为突出,即在城市建设或其他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长城造成的破坏,在长城沿线各地都很普遍。
以呼和浩特为例,2008年5名犯罪嫌疑人动用重型机器挖掘铁矿石,故意损坏位于呼和浩特市明长城芦梁山段,最终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损坏文物罪对该5人做出一审判决,成为全国首例判决的长城违法案件。
近年来,随着人们文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人为破坏现象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自然破坏是目前长城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
调研组专家认为,国家应考虑设立长城保护专项资金,尤其是对经济发展困难地区重点倾斜,满足长城抢救、维修、保护和管理所需。
(据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