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要防止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在实践中,学校、工作单位不会直接拒绝其复学或就业,他们会采取变相的方法,找到其他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王建华表示,这里并未明确“有关单位”具体为哪些单位。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恰恰享有查询“个人档案”的权利。这样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王建华说,潍城区法院规定“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外界公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能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本报记者张焜

  通讯员石凌云

热词:

  • 曲线公开
  • 个人档案
  • 就业
  • 升学
  • 复学
  • 犯罪记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羁押
  • 未成年人犯罪
  • 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