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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身为“村官”,却把手伸向了党员活动室修建的经费上,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归自己使用。近日,乐都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永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时任乐都县碾伯镇八家村党支部书记的李永庆,具体负责该村党员活动室的修建工作。上级下拨5万元专款,用于购置该村一村民的住宅作为村党员活动室的场所。但李永庆只将其中的4万元支付给村民,将剩余的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导致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村民得不到全部的购房款,随后将4万元退还给村委会。李永庆利用负责修建党员活动室的机会,将退回的款项全部从村委会领出,将其中的49745元用于个人承揽工程、子女上学、家庭生活支出,致使村党员活动室的修建无法完成。2011年底经检察机关查处后,挪用的款项全部依法追缴,返还该村委会。
李永庆在协助政府修建党员活动场所的工作期间,不依法行使其正当的职责,却利用其“村官”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而乐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裴得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