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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学校200米内禁止设置花炮摊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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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韩旭) 昨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与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草案还提出,经营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除罚款外3年内不得再次获得经营权。

  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草案调整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取得经营许可证,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草案还提出了批发企业应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并细化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的要求;并提出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对于经营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外,3年内不得再次获得经营权。

  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7月5日前,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对该修订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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