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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为了争抢、控制淡水鱼批发业务,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受伤。6月1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王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4月,因欲控制淡水鱼批发业务,王某某受于某某等人的指使,纠集武某某预谋对张某某进行报复,并商定在甘肃省兰州市动手。同年8月初,王某某与武某某在兰州市购买材料,制造遥控爆炸装置。8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趁人不备,在兰州市张苏滩水产批发市场内,将装在一个黑色挎包内的自制爆炸装置偷放在张某某拉鱼的货车水箱顶部,之后走到附近一铁桥处观察。不一会,王某某见张某某之子拿起挎包便立即引爆爆炸装置,造成张某某之子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张某某重伤,同时在场的王某等五人均不同程度地受伤。 (作者:刘信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