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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刘孙丽)因为需要资金周转生意,何某向罗某借款4.8万元。借条上双方还约定,如果逾期不还,何某要双倍赔偿本金。到了还款时间,由于何某分文未还,罗某便将他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5月28日,兴宁区法院一审认定,违约的何某要双倍赔偿罗某本金9.6万元。
2010年4月21日,何某向罗某借款4.8万元。双方约定2011年11月30日前,何某一定要还款,如逾期不还双倍赔偿。借款到期后,追讨未果的罗某将何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何某应归还罗某借款4.8万元。至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不还,双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该借条是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昨日,刘孙丽法官告诉记者,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如果超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确实不会支持。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就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该案中,罗某与何某的约定,就属于违约金的约定,何某违约了就该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违约一方认为当初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要求法院适当调低,法院会综合考虑。由于何某根本不应诉,也没有表达这样的意愿,法院只能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