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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娄底站5月31日讯(通讯员 彭艳嫔)趁人不备,彭某某在大街上抢走他人手提包,尽管并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因为其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被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携带匕首抢夺而导致罪名转化的案件。
2012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意图。在娄底步步高超市地段,彭某某看见被害人周某某右肩挎一背包独自在行走,便快速冲到周某某身后,趁其不备一把将其挎包抢走,然后迅速逃跑。周某某被抢后大声呼救并追赶,二名群众闻讯亦参与追赶,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所抢挎包丢弃,被追赶的群众捡到并还给周某某。彭某某在逃至春园步行街电影院地段时,被接警后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民警当面清点,周某某被抢挎包内有人民币4065元及银行卡一张。民警还当场从彭某某身上缴获匕首一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依照抢劫罪定义、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它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经过调查,被告人彭某某在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时,携带了一把匕首,尽管没有在抢夺中使用,但有随时使用凶器应对反抗或抓捕的可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且匕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属于管制刀具,在凶器之列。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