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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做亲子鉴定 却收到北京的鉴定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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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要求退还鉴定费获支持

  法制网讯 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刘建 为了知道儿子是不是亲生,丁威在网上找了上海的一家鉴定机构,打算做亲子鉴定。电话联系后,一位苏先生接待了他。丁威便和苏先生签订了《鉴定委托合同》,并付钱完成了采样。没过多久,丁威收到了鉴定报告及发票,出具方却不是他认为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而是一家从未谋面的北京的鉴定机构。丁威认为苏先生违反了委托合同中的约定,遂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鉴定费。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苏先生须退还丁威鉴定费3000元。

  刚刚迈入“四十不惑”的丁威,对婚内的儿子是否亲生,一直心存疑惑。正巧,丁威在上网时看到苏先生发布的网页,名称为“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司法研究所”,称该所为司法部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丁威于是通过网页上的电话联系到苏先生,得知该鉴定机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亲子鉴定的采样点位于浦东大道某大楼内。

  丁威遂于2011年5月17日到达采样点,却发现地址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丁威提出疑问后,苏先生称,张江实验室不对外接待,采样只能在律师事务所,还称亲子鉴定必须通过律师委托。丁威按照苏先生的要求与律所签订了律师聘用协议,并和苏先生签订了《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学鉴定委托合同》,委托人为丁威,受理机构鉴定人为苏先生。协议签订后,丁威付款3000元,苏先生当即出具盖有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收款章的收据,并在律所完成亲子鉴定采样。

  事后,丁威收到一份来自北京某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和发票。丁威认为自己明明委托的是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苏先生出具的委托合同及网页上均表明为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且苏先生始终未告知系由北京的鉴定机构作鉴定,因此与委托合同不符。丁威遂以违约为由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后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苏先生退还鉴定费30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丁威的诉请,判决苏先生退还鉴定费3000元。苏先生不服,上诉于上海一中院,称自己是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员工,网上亲子鉴定的信息由公司发布,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是公司的虚拟网络名称,因此案件应为公司和丁威之间的纠纷,自己并非适格被告。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丁威基于苏先生在网上发布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司法研究所”信息及对上海鉴定机构的信任而联系,并与苏先生个人签订了委托合同,且也向苏先生所称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期间,苏先生并未向丁威明示其系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发布系争亲子鉴定信息并签订合同,且也未告知实际鉴定机构为北京的一家鉴定中心,并得到丁威的同意。苏先生未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显的过错,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现丁威要求返还3000元鉴定费,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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