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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16: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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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夏超明报道 “从房屋前期的入户调查,到最终的补偿结果产生,都需要及时公示公告,同时市民可自行选定评估机构,并能查询分户补偿情况。”这是日前出台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内容。

  今年是浙江省宁波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阳光征收”的第一年。“为提高房屋征收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宁波在去年制订《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入户调查和专家论证出台了《细则》。”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郑世海说。今年,宁波市国有土地上计划征收房屋项目达132个,征收建筑面积235.96万平方米,其中“老三区”项目46个,将试点开展网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细则》规定,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包括被征收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和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并且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天。

  自己的房屋值多少,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内容。为确保公平公正征收,《细则》规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可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但选定的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机构公布的30家名录之列。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选择随机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投票和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都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

  另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细则》规定,严禁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据了解,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会同监察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征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夏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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