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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增至每天162.65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05: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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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晟)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发通知,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数额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数额为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作者: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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